-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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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精髓
“全面依法治国”,特别重视“事实”,讲“实事”重“求是”。以事实、国情为依据,实事求是地立法,执法与司法时在法律真实中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在尊重事实、尊重时空环境的情况下实施法治,反对机械执法、教条主义。遇到疑难情况,发挥集体研究的力量、案例研究的力量、理论借鉴的力量;遇到冤假错案,实事求是地平反、纠正和反思。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正是中国法治的特色与精髓所在。我们既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中注重国情、国力,又从全局的高度务实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全面依法治国”,特别重视“准绳”,讲“良法”重“合宪”。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宪合目的为原则,是社会实体正义与和谐之首要。良法,体现了物、人及社会之本质,体现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运行之基本要求。良法是合乎良知之法、合乎风俗之法、合乎自由之法、合乎平等之法、合乎正义之法。恶法非法,恶法体现的是利益集团之意志,侵害了公序良俗,侵犯了公民人权,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长治久安。良法之制定与实施,须遵循合宪合目的原则、合理合比例原则、可预期可执行原则、便民为民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全面依法治国”,特别重视“程序”,讲“证据”重“过程”。党的意志,须通过修宪修法,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体现为国家法律。政府决策,必须经由民主程序固定为规范性文件,且依法公开,始得为执行依据。执法人员,须在监督下运行权力,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方面的依据和证据,且须赋予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之权利救济,始得实施。司法者,无证据不得认定事实,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迳行裁判。一切社会组织处分其成员之权利,须经法定之程序,且须赋予被处分人救济之权利及机会。程序正义,实乃实体正义之保障,亦为文明程度之标志。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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