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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5月3日电 (记者王观)中国人民银行3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宏观审慎管理和信息报送等事项。《通知》要求,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的,不得将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外购汇。
《通知》指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是指取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许可的境内金融机构,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的人民币计价产品(银行自有资金境外运用除外)。
《通知》明确,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本情况、托管银行、资金来源及规模、投资计划、资金汇出入、境外持仓情况等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跨境资金流动形势、离岸人民币市场流动性及人民币产品发展情况等因素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 人民日报 》( 2018年05月04日 10 版)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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