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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更完善,个税迈出综合征收第一步
综合征收在完善税制的同时,也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除了普通百姓关心的起征点、专项扣除等新举措,从税制改革角度看,此次个税改革的一大亮点是开始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制,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财产转让等11项收入分别征税,每项收入的税率和征收方式差异较大。《草案》提出,拟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
“分类税制最大的优点是征管成本较低,缺点是公平性较差。”中国社科院财经研究院研究员张斌介绍,分类税制的一个特点,就是“认钱不认人”,特别是对收入多元化的高收入者,只对其每项具体收入征税,无法衡量其总体收入有多高,也难以更好调节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
“纳税人按照不同类别逐项独立纳税,会造成税收在不同收入项目之间的扭曲,存在很大不合理性。”李旭红举例说,在分类税制下,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同属劳动性收入,但适用税率不同,8000元以下的劳动报酬适用的税率远高于同等金额的工资薪金,有人纳税过重,而有人纳税不足,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综合征收,无疑是此次改革一大关键词,将工资薪金等性质相似的劳动性所得放在一起征收,有利于更好衡量个体的收入差距,发挥好个税调节收入的重要作用。”白景明说,综合征收在完善税制的同时,也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要求,未来的个税将可能从过去依靠单位代扣代缴逐步走向个人纳税申报,从按月征收走向按年度征收,这需要财税与银行等部门通力合作,用好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更好掌握个人的收入信息,保证个税高效征收。
此次《草案》专门增加了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实现对税收的应收尽收,是税收公平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个税改革效果充分发挥的保障。”李旭红说,针对个税综合征收,我国财税部门近年来已经做了大量准备,未来还应加强社会各方联动配合,有效堵住税收漏洞,为个税改革顺利推进打下坚实基础。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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