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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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安徽省凤阳县国税局两个下属分局的分局长落马后,凤阳县国税局曾专门开具证明,证明两个人工作表现突出,建议从轻处罚。结果法院最终没有认定对两人渎职的指控。而国税局开证明的原因,竟然是为了不让家属觉得单位没有人情味。
作证是一种法律义务,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既然当事人辩护律师出具了律师函,从合法的角度讲,凤阳县国税局确有必要开出证明。司法案件中的单位证明,是指以单位名义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具有法律效力,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要单位证明在事实上清楚准确,不存在欺骗内容,不存在干预司法的内容,国税局作为证人方提供当事人有无犯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是无可指摘的。
然而,国税局官员明明知道"功不抵罪"的法律常识,却 "建议从轻处罚",顺从家属的意思去开具可能影响司法审判的证明,人情是圆满了,法律尊严岂不是零落一地?这充分说明,虽然当下法治建设已经步入快车道,但人情、关系、权力等干扰司法的因素仍旧强势,少数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单薄和法治观念不足的问题同样不容小觑。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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