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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9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发布了《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戴办法》。
警衔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授予警衔的范围
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包括:
(1)公安机关(含设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的人民警察;
(2)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劳动教养现已废除)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4)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2.警衔等级的设置
警衔等级的设置是警衔制度的核心。警衔设五等十三级: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
其中警监以上的是高级警官,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
3.授予警衔的标准
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每职设两个或几个衔级,这是符合我国国情和警情的。采取一职多衔、职衔交叉的办法,以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授予警衔,可以更好地体现差别,合理评定警衔。由于实行一职多衔、职衔交叉,将会出现少数职务高者在警衔上低于职务低者的现象。对此《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明确规定:"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4.警衔的晋升、保留、降级、取消
(1)警衔的晋升。晋级期限届满或由于职务提升而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经考核合格方能逐级晋升。
(2)警衔的保留。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配带。
(3)警衔的降级。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
(4)警衔的取消。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人民警察犯罪(包括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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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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