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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甘肃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考录程序,共确定张骞等159名考生为体检对象,现将体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
1.2017年张掖市招录公务员体检对象共156名(名单见附表);
2.2016年考录公务员确定为体检对象,当时因怀孕部分体检项目未检的刘小玲(报考山丹县老军乡人民政府)、宋 蕾(报考民乐县顺化乡人民政府)、王 丽(报考甘州区人民法院)3名考生。
二、时间地点
2017年7月6日(星期四)上午7:30前,请参加体检的考生到张掖市人社局前楼七楼会议室报到。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丹霞东路17号
咨询电话:0936-8360910、13993633008
三、项目标准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 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2.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由市考录办安排报考人员到另外医院进行复检。市考录办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3.报考人民警察并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注:临泽县公安局137职位(法医)单侧裸眼视力低于5.0,不合格;其余人民警察职位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
四、有关事宜
1.体检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笔试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视为自动放弃。逾期不到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2.体检当日早晨需空腹(不要吃饭,也不要喝水),不得佩戴隐形眼镜(近视的考生请佩戴框架眼镜),宜着宽松、休闲衣物,以方便各项检查,勿穿有扣子或金属饰物的内衣,以免影响X光检查的结果。
3.体检费用(500元)由考生个人缴纳,需要增加必要的检查项目时,费用另行缴纳。
4.考生在体检期间实行封闭管理。考生应严格遵守体检纪律,接受工作人员统一管理,禁止亲友陪同,不准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违者取消考录资格。考生在体检现场拿出手机等通讯工具,无论任何理由,视为违纪行为,按体检不合格处理。
5. 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采用其它方法检查。
6. 体检不合格者,经市考录办核准后,按该职位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面试缺考或成绩为零、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得递补),递补只能进行一次。考生放弃体检的,该职位不再进行递补。
附件:2017年度张掖市考录公务员(参公人员)体检考生名单(共156人)
张掖市考录办
2017年7月3日
责编:朱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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