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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13年选调生招考工作的通知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05 16:31:38

 黑龙江省关于开展2013年选调应届优秀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

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是培养选拔年轻干部的"源头工程",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对推进我省"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建设,建立完善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党政干部培养选拔链具有长远战略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0〕3号)等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2013年继续组织实施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有关精神,按照全国、全省组织部长会议部署,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高标准、高质量选调政治素质好、学历层次高、组织管理能力强的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努力造就一批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能够担当重任的优秀年轻干部,为各级党政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各级机关选调工作人员提供充足的人才资源储备。


  二、选调数量和对象

1、选调数量。根据全省基层干部队伍建设需要,2013年计划选调优秀高校在校应届毕业生200名。



  三、选调资格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基层人民群众怀有深厚感情。









  四、选调工作程序

1、合理统筹,落实计划。原则上按照各地(含13个市地及绥芬河市、抚远县,下同)所辖乡镇数量占全省乡镇总数的比例,同时兼顾地区之间平衡,统筹分配选调毕业生名额,各地按照接收名额在本辖区内落实行政编制和公务员工作岗位。(具体分配情况见附件1)













  五、选调人员管理和使用

选调的优秀高校毕业生,由各地党委组织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原则上,硕士研究生及本科生分配到有空编的乡镇工作,博士研究生可分配到有空编的县(市、区)工作。新录用的选调生,试用期1年,试用期间直接执行定级工资标准。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不合格的,经各地党委组织部初审,报省委组织部审核后,取消录用资格。试用期满经考察合格,硕士研究生任副科级职务,博士研究生任正科级职务。新录用的选调生必须在基层工作满3年(含试用期),期间不得通过考录、调动或借调等方式离开所分配的基层工作岗位,否则按自动放弃选调生身份办理,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六、其他事项










责编:谢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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