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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龙江省司法厅公开选任280名省级人民监督员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根据最高检、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黑龙江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选任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简称省级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任期
省级人民监督员对省检察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铁路人民检察分院(含所辖基层铁路检察院)办理的十一种情形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实施监督。
二、选任名额及分布
本次拟选任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280名。其中,哈尔滨70名、齐齐哈尔26名、牡丹江22名、佳木斯20名、大庆18名、鸡西18名、双鸭山18名、伊春15名、七台河12名、鹤岗15名、绥化18名、黑河16名、大兴安岭12名。名额及地区分配可视情形做适当调整。
三、选任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的中国公民。
四、选任程序
责编:谢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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