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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选任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根据最高检、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红兴隆司法局按农垦总局司法局要求,在管理局范围内选任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简称总局级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任期
总局级人民监督员对垦区的八个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十一种情形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实施监督。
二、选任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的中国公民。
三、选任程序
责编:谢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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