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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了解一下绑架罪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主要是利用不在现场的第三人对被绑架人安危忧虑的,向不在现场的第三人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要求为目的,并且采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实力控制了人质。
首先要把绑架罪和其他关联的罪名相区分,例如考试的时候会将其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相混淆,放在一个案例中来考查大家。
一、绑架罪的类型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当中我们将其主要分为两个类型:
(1)索财型:主要目的是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包含偷盗婴幼儿,也就是说偷婴儿,利用婴儿来勒索财物的也构成绑架罪而不是拐骗或者拐卖儿童罪。
(2)人质型: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例如在抢劫银行的过程中以人质来威胁警察企图逃跑,此时不仅仅是构成抢劫罪也构成绑架罪,数罪并罚。
二、既遂标准
以控制人质为既遂标准。
理解误区:大部分人会以犯罪行为人勒索到财物为既遂标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本罪中只要犯罪行为人限制或控制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即既遂。
三、界定
(1)绑架罪VS抢劫罪
关键区别:行为人主观上目的是否具有利用不在现场的第三人对被绑架人安危忧虑的意思表示以及是否当场索取财物。若单纯的用暴力将财产非法据为己有并当场取得财物,应为抢劫罪。
(2)绑架罪VS敲诈勒索罪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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