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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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生效日期: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自2018年3月20日起同时废止。
3.制定监察法的依据: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
4.制定监察法的目的: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5.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6.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7.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8.国家监察委员的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9.国家监察委员的组成: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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