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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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观点]
信用时代,任何失信行为都应受到应有惩戒,这是诚信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有助于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出行者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客运服务提供者同样需要诚信经营,提供优质服务。
[综合分析]
近些年,我国交通基础设施条件取得长足发展,旅客运输能力显著提升,但是交通出行领域的诚信水平、市场秩序与人民群众的需要还有一定差距。客运车辆超员、超速,出租汽车拒载、甩客、无证经营,扰乱铁路、民航、水路运输秩序等各类失信行为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过去,对于这些行为,有关部门往往通过扣分、罚款、吊销营运资格等方式处罚。纳入信用体系后,道路客运驾驶人、出租汽车驾驶人的违法成本将大大提高。除了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外,相关当事人还会付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沉重代价。纳入个人信誉档案管理,个人购房、买车、贷款、子女入学及积分入户等方方面面将会受到影响。
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是长期性、系统性工程。“黑名单”应设定一定期限,实行动态调整,从而鼓励“黑名单”当事人主动修复信用,回归诚信正道。
[对策措施]
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不能是运动式治理,而应一个长期性系统性工程。
惩戒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关键是通过“黑名单”倒逼失信主体自觉改正,重塑诚信。能够自觉做到诚信经营,提供优质服务的,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提前退出“黑名单”;依旧不思悔改,仍发生新的失信行为者,则要视情形延长“黑名单”期限。通过这一机制,鼓励“黑名单”当事人主动修复信用,回归诚信正道。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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