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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发布!司法考试适用范围扩大!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9-13 12:47:27

 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同时扩大了法律从业资格考试的适用范围,在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类人群之外,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也将实行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此外,草案还增加了律师及公证员被吊销执业资格后的从业限制,规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申请人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证书的,也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法律顾问公务员需参加职业资格考试

目前,我国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对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虽然从事法律工作,但没有要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对此作出修改,在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为: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这项修改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内在要求一致。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会副主任委员邓昌友在草案说明中提出,为了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应当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类人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的公务员。”

南都记者注意到,早在今年6月5日,司法部就曾明确提出将司法考试人员适用范围。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明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适用的人员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准司法性质”法律人员都将纳入考试范围。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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