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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北京公务员考试常识之行政法十大重要考点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3-23 15:25:39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

行政许可的种类包括:特许;一般许可;认可;核准;登记。


四、行政许可的听证

(一)听证事项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

1.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类型





 六、行政处罚的适用

裁量情节,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给予、给予轻或者重以及免除处罚所依据的各种情况。




七、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有以下两个方面:




八、行政复议机关

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如果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九、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国家行为,比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十、行政诉讼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被告的确认






责编:张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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