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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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
行政许可的种类包括:特许;一般许可;认可;核准;登记。
四、行政许可的听证
(一)听证事项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
1.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类型
六、行政处罚的适用
裁量情节,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给予、给予轻或者重以及免除处罚所依据的各种情况。
七、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有以下两个方面:
八、行政复议机关
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如果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九、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国家行为,比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十、行政诉讼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被告的确认
责编:张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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