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区考试录用公务员的专业条件设置和审核工作,方便考生报考,在参考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高校专业目录和借鉴外省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形成本《指导目录》。
一、本《指导目录》分为12个"学科门类",94个"专业类",并按"研究生专业""本科专业""专科专业"学历层次分为若干个具体专业名称。
二、公开招考职位表中的专业要求,由招录机关(单位)设置并负责解释,本《指导目录》供招录机关(单位)在设置专业要求及考生报考职位时参考。招录机关(单位)设置超出本《指导目录》以外的专业,须征得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另行设置,并在招考职位表中注明。报考者应按照职位资格条件中设置的专业要求,确定本人毕业证书上所列专业名称与职位要求的专业名称一致后,才能在网上提交报名申请。报考者认为本人所学专业符合职位专业要求,但所学专业名称与招录职位专业名称不一致的,应先征求招录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报名。
三、招考职位的专业要求为本《指导目录》中以外的某具体专业的,报考者所学专业应为所要求的该具体专业。
四、报考者所学专业只要在专科、本科、研究生三个学历层次专业中出现一次,就可视为属于同一"专业类"。如某招考职位要求"心理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某考生为本科学历层次心理咨询专业,虽然本专业指导目录中"心理咨询"专业只在"心理学类"专科层次专业中出现,研究生和本科层次专业中未列入,但该考生仍可报考该职位。
五、本《指导目录》中未列入的专业或各高校新设专业,与职位要求的专业相近似的,由报考者提供相应的学习课程及所在院校相关证明资料,经招录机关(单位)审核同意予以认可后,可以报考。若报考者与招录机关(单位)有争议的,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六、对于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报考者,若在校期间取得辅修、第二学历证书(毕业证、学位证)的,可以主修、第一学历专业报考,也可以在校期间取得的辅修、第二学历(学位)的专业报考。招录机关(单位)对招考职位专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报考者要严格执行诚信报考的有关规定,对于填虚假专业名称信息的,将按照诚信报考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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