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为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合法权益,吉林省住建厅已经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时,应与本地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公积金贷款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拒签或有选择性地与当地部分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公积金贷款协议。然而,时至今日,这种现象依旧没有得到及时纠正,这其中暴露的问题有关部门需反思和整改。
国家制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买房难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严格缴纳、使用公积金制度是需要的。然而,如果在使用公积金上人为地设置一些关卡,致使不同公积金"含金量"不一,导致一些楼盘为所欲为,或者由于种种原因只承认某个公积金,都会损坏公积金应有的价值。
一个地方存在多种类型公积金是由各方面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很多购房者没有选择公积金类别的余地。如果任由一些开发商胡作非为,必然会伤害某种类型公积金使用者的购房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不同类型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公积金走形变调的事件经常见诸报端,一些真正需要购买住房的普通百姓要么没有住房公积金,要么因为缴费少、贷款难,住房梦迟迟难圆。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有关部门注意并及时纠正这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状况,对一些地方和房地产商打折扣执行有关政策进行严肃查处,让公积金制度真正发挥应有的效果。
事实上,面对长春市出现的类似情况,一些城市已经行动起来并找到了治理之策。诸如湖南长沙和贵州贵阳等城市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对于这种有选择性使用公积金贷款或者拒绝购房者使用公积金的行为,都会受到有关部门的责令纠正或者严肃处罚。这些制度是完善公积金制度的有效探索,保护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落实,也有利于保障了购房者的利益,值得学习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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