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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务员考试中,命题人历来是倾向于结合时政热点命题,因此最新时政要有所了解。下面本文就盘点了关于"《民法总则》变化"的考点清单,希望考生能学习掌握。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1
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按照以下顺序认定:"出生证明记载→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其他证明",改变了《民通意见》规定的"户籍证明记载→出生证明记载→其他证明"的顺序。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2
第16条:胎儿在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方面,视为具有权利能力,但其分娩时为死体的除外。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3
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点从《民法通则》中的10周岁改为8周岁。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4
监护制度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5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6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去"合法性"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7
(1)不再区分单方行为与合同行为。只要行为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在满足其他有效要件的前提下,均有效;而超出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行为,均效力待定。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8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民法通则》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采取一刀切的规范模式:主观标准1年。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9
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10
新增"虚假的意思表示"效力规则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11
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效力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12
职务代理
责编:谢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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