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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考必看:关于“《民法总则》变化”考点清单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2-01 15:26:56

  在公务员考试中,命题人历来是倾向于结合时政热点命题,因此最新时政要有所了解。下面本文就盘点了关于"《民法总则》变化"的考点清单,希望考生能学习掌握。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1

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按照以下顺序认定:"出生证明记载→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其他证明",改变了《民通意见》规定的"户籍证明记载→出生证明记载→其他证明"的顺序。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2

第16条:胎儿在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方面,视为具有权利能力,但其分娩时为死体的除外。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3

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点从《民法通则》中的10周岁改为8周岁。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4

监护制度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5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6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去"合法性"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7

(1)不再区分单方行为与合同行为。只要行为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在满足其他有效要件的前提下,均有效;而超出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行为,均效力待定。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8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民法通则》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采取一刀切的规范模式:主观标准1年。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9

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10

新增"虚假的意思表示"效力规则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11

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效力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12

  职务代理




责编:谢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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