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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南娄底新化县部分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82人公告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2-16 13:26:50

   新化县部分事业单位2017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方案

为充实我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力量,选拔优秀专业人才,加强全县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县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六号)、《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文件精神,经用人单位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特制订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人才强县、旅游立县战略,着力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按照中央、省、市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坚持标准,严守操作规程,坚决依法办事,为我县社会经济快速稳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略)。



  三、招聘方式

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其中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四、招聘岗位、职数、编制性质

具体见附件1:《新化县部分事业单位2017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计划职数表》;附件2:《新化县部分事业单位2017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条件一览表》。


  五、报名资格及条件

(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六、招聘公告发布时间

定于2017年10月20日前在新化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inhua.gov.cn)、新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xhrsj.gov.cn)等媒体上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发布日起至报名开始日止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报名时间、地点和要求

(一)报名方式:以现场报名、现场审查方式进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查把关。







  八、开考比例要求

岗位报考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须达到3:1(含3:1)以上。达不到该比例的岗位,则相应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急需紧缺岗位需降低开考比例的,须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九、考试内容与时间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均实行百分制。笔试时间待报名后另行通知。笔试内容为各招考岗位相对应的专业知识,公共岗位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面试内容、方式参照公务员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评委一律外聘(7-9人)。面试时间待笔试成绩公示后再行确定。考生需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准考证,参加各个环节的考试、体检、考核等程序。


  十、面试人选的确定

根据笔试成绩,按招聘计划数从参加考试人员中按1:2的比例分别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选,入围成绩最后一名出现并列时都进入面试。对达不到该比例的岗位,则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或核减岗位招聘计划数。


  十一、总成绩合成

总成绩实行100分制。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分别按60%、40%的比例折算为总成绩。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十二、体检

按岗位参考人员的总成绩和招聘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人员。总成绩相同出现并列时,以笔试成绩高的优先;笔试成绩相同的,以第一学历高的优先;第一学历相同的,以取得执业资格证的优先;均取得执业资格证的,以工作经历长的或年龄大的优先(以二代身份证为准)。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不予聘用。因体检不合格而出现缺额时,从报考同一岗位参加了面试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每个岗位限递补一次。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用自理。


  十三、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作为考核对象,主要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法纪观念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因考核不合格出现缺额时,从参加面试人员中按照体检递补的方式进行,每个岗位限递补一次。


  十四、聘用

考核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人员。报考财务岗位(一)考核合格的考生直接确定为县财政局二级机构拟聘人员;报考法律岗位(二)考核合格的考生直接确定为县公证处拟聘人员;报考其他岗位考核合格的考生,分别从高分到低分自主选择单位后,确定为所选单位的拟聘人员(不参与选择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将拟聘人员有关资料报人社、编办、财政等部门审查备案,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首次聘用合同期限为三年,一经聘用,对未在单位工作满三年要求流动的,作自动解聘处理。新聘人员试用期(见习期)为一年,聘前有工作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十五、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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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谢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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