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云南省启动"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及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活动)
近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云南省第六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记一等功公务员"和"记一等功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活动启动。全省拟表彰"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各10个、记一等功公务员和记一等功公务员集体各20个。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大力弘扬"跨越发展、争创一流,比学赶超、奋勇争先"精神,激励全省广大公务员在云南省改革发展各项事业中勤奋敬业、担当作为,改革创新、锐意进取,打造有信念、有思路、有激情、有办法的"云岭铁军",根据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共同组织实施启动此次评选表彰活动。
推荐评选时间:10月开始,12月底结束
评选范围:全省列入公务员法管理的七类机关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中副厅级以上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曾获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不属评选范围。
评选标准:此次评选突出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要求,重点评选以下个人和集体:
一、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激情干事、勇于担当、开拓进取、甘于奉献,模范作用突出;
二、坚持改革创新,勇于攻坚克难,在推进全省经济转型升级、脱贫攻坚、民生保障和实现"三个战略定位"等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中,业绩显著、贡献突出;
三、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表现突出,事迹感人,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乃至全省、全国有重大影响,得到群众广泛赞誉。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两审三公示一考察"(初审、复审,所在单位公示、州市级公示、省级公示、事迹考察)的程序,通过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把政治关、事迹关和程序关,确保评选表彰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和时代性。
新闻助读:"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属公务员奖励的最高荣誉,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规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授予,评选周期为每五年开展一次。
1997年至2012年,云南全省共开展了五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表彰活动,共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59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25个,记一等功公务员80名,记一等功公务员集体2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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