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考试大纲提示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任务、职权;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的概念和程序;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概念、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的特点、原则、种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构成要件;治安管理处罚中不同年龄人、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醉酒人、一人实施数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行为、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从轻或免予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劳动教养的性质、对象、期限、审批机关及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程序;收容教育的性质、对象、期限、审批机关及审批手续;强制戒毒的法律依据、对象、期限、主管机关及决定强制戒毒的程序;强制戒毒所的工作内容;收容教养的性质及对象。
(一)判断题
2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只对刑事案件的侦查、逮捕予以负责。()
4.为了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必要时可互相代替,同时又要互相制约。()
6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重证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经查证后可作为证据使用。()
8侦查机关必要时可连续传唤犯罪嫌疑人。()
10讯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师到场。()
12传唤犯罪嫌疑人持续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13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3人。()
15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17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19现场勘验是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进行提取、保全的活动。()
21必要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可以进行强制检查。()
23搜查时,必须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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