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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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 (★ ★ ★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一)概念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 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 的权利
(二)成立条件:
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的债务
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至清偿期
当事人须无先履行之义务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
先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二)具备条件:
须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先履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不安抗辩权
(一)概念: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二)情形: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成立条件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须有先履行之义务
须对方于合同成立后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
须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其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
(四)效力:
先履行方有权中止履行自己之债务,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简答:概念、情形、构成要件、法律后果)
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情形:
①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④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 构成条件:
① 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
② 须当事人一方有过失,即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
③ 他方遭受损失,即他方由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④ 他方所受损失与一方之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4.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
①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他方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对他方承担责任
② 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一、概念
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须为他人管理事务,但不包括公益事业
(二)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三)须无法律上的根据
留置权的概念、特征(★简答:留置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概念:是指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为动产物权
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
必须占有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
(三)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根据特定的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即出自同一法律关系
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到期债务
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抵押权的概念、特征 (★★简单: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作为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抵押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
标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
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追及性: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继续行使抵押权
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简答:概念和区别)
性质不同: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制度,属于用益物权;相邻权不是独立的物权制度,是所有权的延伸和限制
产生依据:地役权依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产生,且地役权可以办理登记;相邻权的依据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且相邻权根本无须登记
内容不同:地役权有偿无偿均可;相邻权为无偿
前提条件不同:地役权各方未必相邻,而相邻关系则必须以不动产的相邻为条件
(一)概念:
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是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二)特征:
主体: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内容: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客体:他人的不动产
目的:为供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效益之提高
有偿无偿均可
不能为永久期限
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不得单独转让或抵押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简答: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的特征
① 主体 :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② 客体 :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③ 内容 :相邻关系的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则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善意取得 ( ★ ★ ★ 简答:概念和条件、论述)
概念: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具备的条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为善意
(2)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善意取得的财产已发生物权变动
物权的概念 (★★ 简答:概念和特征;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
(一)概念: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1. 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2. 权利效力范围: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3. 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的客体为给付
4. 权利效力: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而债权则无
5. 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债权设定采任意主义
6. 权利的保护方法:物权的保护采取“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损害赔偿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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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gu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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