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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63号)

来源:[db:来源]发布时间:2015-08-21 19:03:56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台湾渔船停泊点的边防治安管理,促进两岸同胞交往,维护沿海、港口的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对台湾渔船及船员的边防治安管理,遵循确保安全、方便往来的原则。
台湾渔船需要在祖国大陆(以下简称大陆)沿岸停靠的,应当在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台湾渔船停泊点(以下简称停泊点)停泊。因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台湾渔船可以就近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台湾渔船避风点停泊。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立即航离。
凡在停泊点停泊的台湾渔船及随船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办法。
台湾渔船及船员在大陆沿岸停靠期间的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安边防部门负责。
第六条
第七条
边防工作站对台湾渔船实施检查时,应当对船体及船上货物、行李物品进行重点检查,台湾渔船的船长应当在现场协助边防执勤人员进行检查。
第八条
第九条
(一)不得悬挂、显示有损一个中国原则和祖国统一的标志;
(三)不得擅自启用电台;
(五)不得擅自引带大陆居民登船;


第十条
登船执行公务的,应当事先通报边防工作站,边防执勤人员凭其本人有效证件放行;其他人员需要登轮的,须经边防工作站同意,并办理临时登轮手续后,方可登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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