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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来源:[db:来源]发布时间:2015-08-21 19:03:30

  《天津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6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国家对出版物等特殊商品的条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商品条码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二)领导区、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商品条码工作;
  (四)负责本市条码技术培训,提供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申请商品条码注册应具备:
  (二)法人单位持法人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非法人单位持营业执照、上级法人单位的证明材料和该非法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对初审不合格的,及时告之理由。
  第十条 商品条码的有效期为2年。商品条码持有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商品条码。
  商业企业需要对商品印制店内条码的,应按照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编码和印制,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使用者的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使用者与注册者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印制的商品条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印制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
  (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
  (三)转让商品条码使用权;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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