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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来源:[db:来源]发布时间:2015-08-21 19:03:2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所指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二章资质等级条件
(一)甲级
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二)乙级
2、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三)丙级
2、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第三章资质申请、评审和审批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申请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的评审。
第七条 申请评审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四)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三)出具评审报告,签署评审意见。
甲级、乙级资质申请,由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初审,报信息产业部审批。
第十条 申请资质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二)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第四章资质管理
甲级: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丙级: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甲级、乙级资质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年检;丙级资质由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并将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六条 年检不合格的监理单位,按照年检要求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的处分。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变更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以及因分立、合并、歇业、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在其发生上述各种情况取得具有法律性的文件后30日内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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