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严格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交通事故,方便群众办理驾驶证,营造和谐的交通安全环境,公安部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以下简称71号令)进行了修改。
71号令自2004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交通安全形势的变化,现行驾驶证管理制度尤其是考试制度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实需要:一是考试内容针对性不够强,难易程度不均衡,考试项目和评判标准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导致一部分驾驶人考试合格后仍不能或者不敢独立驾车上道路行驶。具体讲,科目一考核了大量机械记忆的内容,考核安全驾驶知识的内容偏少;考试重点偏重于科目二考试,导致驾驶人培训严重向桩考倾斜,出现了“千军万马练桩考”的现象;科目三道路驾驶考试只考核驾驶人操作与控制方面的能力,未考核安全驾驶汽车的观察与感知、判断与响应的能力。二是为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的特大交通事故,需要进一步严格大型客车、中型客车驾驶证的申请条件,对有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限制申请。三是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对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公路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管理力度不够,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需要。四是程序复杂。从当前驾驶人业务流程来看,办理牌证程序复杂,一项业务往往要跑几个窗口,群众办事不方便。修改内容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严格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细化评判标准,提高考试难度
一是调整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内容。将原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桩考)”与原科目三中的“场内道路驾驶考试9选6项目”合并,形成新的科目二考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将原科目三中的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分离出来,单列为独立的科目三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二是增加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项目的内容。其中,科目二考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项目由“桩考”一项与原科目三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等9项合并成为10项,规定大车类考试不得少于6项,小车类考试不得少于4项;科目三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项目确定了起步、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等13个基本考试项目,明确汽车类考试不得少于10项。
三是加大了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项目选择的随机性,规定“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采取必考项目与选考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考项目根据不同车型随机选取”,促使培训和考试项目得到全面落实。
四是细化了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明确了13个基本考试项目的评判标准,共设评判要点98个,突出对考生安全意识的考核,注重考核其观察、感知、判断与响应能力,注重对考生安全驾驶行为和意识的养成。同时,将原“根据不同汽车准驾车型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距离为3、5、7公里”的规定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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