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全面、深入地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立法是法制建设的一个关键环节。《决定》明确提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是推进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决定》主要是着眼于四位一体总体布局意义上的社会建设,大体在中义范围上对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提出要求、作出部署,包括社会事业、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社会管理等;对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主要就与社会建设密切相关的若干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任务和要求。
因此,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在中义范围内确立“社会立法”的基本定位,反映党和国家的社会政策,体现社会建设的特点,遵循社会建设的规律;二是从四位一体的相互联系中凸显“社会立法”的品格,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法律中适应并反映社会建设的要求。当前,应当重点完善以下方面的法律法规。
——完善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法规。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一是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二是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三是加大人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四是不断提高人民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水平;五是切实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六是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特有权利;七是加强对残疾人、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法规体现在各个领域、各个方面。
——发展社会事业的法律法规。按照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着力发展社会事业,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主要任务是:(1)完善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保证公民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2)制定初级卫生保健法,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制定医院法,确立公共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和管理运行机制。(3)制定和完善促进文化事业的法律法规,保证公益文化服务遍及全国城乡。
——健全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目标是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任务:一是制定社会保险法,推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社会保险的规范化、法制化;二是制定社会救助法,完善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三是制定慈善事业促进法,积极发展慈善事业。
——规范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适应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多元化、多样化的变化,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1)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发挥社会自治功能,促进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2)制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商会和行业协会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各类具有公益或互益性质的社会组织,包括各种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加强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解决民间纠纷、加强安全生产、保障公共安全、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控制社会越轨或异常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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