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修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为公安机关第一部统一的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自2004年1月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提高公安机关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总体上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要求,基本上符合公安机关的执法实际。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办理治安案件、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作了较大修改,《程序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已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一致。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有关内容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有必要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修改。
二、修订《程序规定》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修改过程中,我们注意坚持以下三点:一是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持一致。凡是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一致的,都进行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的问题,尽量在《程序规定》中予以细化和明确;二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突出可操作性。在保证程序公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同时,适应执法实践需要,适当简化内部审批程序,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三是进一步严密程序。在总结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执法实际需要,进一步严密程序,保证各个执法行为都有章可循。
三、新的《程序规定》与原来的程序规定相比,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程序规定》的有关内容作了修改。一是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持一致。例如,修改了当场处罚和收缴罚款范围的规定,增加了传唤后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规定,修改了询问查证的时限,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修改为适用行政拘留但不投送拘留所执行的规定,修改了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了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将《程序规定》中对违法嫌疑人的“讯问”统一修改为“询问”等。二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例如,明确了传唤后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治安调解的条件和范围;明确和细化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取缔措施的执行方式;明确和细化了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程序和条件等。
(二)适当简化了办案程序。根据《程序规定》实施以来各地执行中反映比较强烈的程序和法律文书繁琐问题,新的《程序规定》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适当简化了办案程序,主要是取消了一些内部审批程序和事后补办手续的规定。例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取消了口头传唤补办传唤证和当场检查后补办检查证的规定。
(三)根据执法实际增加和修改了有关内容。进一步规范了案件受理,明确了受案后的处理情形;增加了对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询问查证的规定;增加了辨认程序;进一步明确了鉴定的条件和程序等。
四、新的程序规定施行后,如何保障其在基层执法单位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新的《程序规定》进一步严密了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程序,兼顾了公平和效率,突出了可操作性,对维护法制统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安部已就贯彻实施《程序规定》专门下发了通知,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程序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新的《程序规定》得到有效正确贯彻实施:一是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程序规定》,不仅使广大民警知晓,还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知晓,以便监督;二是组织好学习、培训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在组织广大民警,特别是执法一线民警和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程序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对民警进行培训,使民警能够熟练掌握、正确执行《程序规定》。三是严格依法办案,遵循法定程序。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在各个执法环节尤其是传唤、询问、检查、采取强制措施、处理涉案财物、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关键执法环节,要严格按照《程序规定》设置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坚决防止滥用权力,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是各级公安机关要紧紧抓住贯彻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利时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结合当地情况,进一步细化各种程序性、操作性的执法制度,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五是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执法监督,对违反《程序规定》办理行政案件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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