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北京市公安局负责对北京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介机构的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规范服务、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六条 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工作人员均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与外国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已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协议。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二)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及相关的专业资格证明(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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