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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发[1996]703号
第二章 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四章 车辆装载和行驶
第六章 交通管理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道路,是指港口区域内的道路、货场通道、客运站公共广场、停车场以及由港口建设、维修、养护的疏港路等供车辆通行的地方以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授权港口公安机关管辖的道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港口。
第六条 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坚持依法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原则。港口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应当贯彻交通安全法规,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积极维护港口道路交通秩序。
第八条 港口公安交通警察必须严格执法,文明执勤,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二章 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十条 港口道路须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标GB567-86)的规定漆划道路标线、安装标志、设置信号和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 未经港口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主干道路或在主干道路上堆放货物、装卸作业、停放车辆和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第十五条 港口流动机械车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合格产品,按有关规定办理号牌、行驶证。
港口流动机械车更新、报废、封存、停驶、传籍过户需报港口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港口流动机械车必须按规定进行年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在港口道路行驶。
第二十条 未经港口公安机关批准,严禁在港口道路学习驾驶。
第四章 车辆装载和行驶
第二十二条 车辆载运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重量。载运体积超限的大件物品时,须按港口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限速行驶,并有明显标志,必要时有先导车辆和人员引导。
第二十四条 流动机械车牵引拖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二)牵引车拖带拖盘车时,小型拖盘车空载、重载不得超过三个,大型拖盘车只准拖带一个;
第二十五条 流动机械车载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二)流动机械车除按驾驶室核定的人数外,其他部位不准载人;
第二十六条 车辆在港口道路上行驶,除遵守交通法规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二)没有领取号牌、行驶证的车辆(包括待装卸的机动车)须到港口公安机关办理移动手续,按规定路线行驶;
(四)叉、铲车行驶时禁止升降货架和铲斗;
(六)各种吊车须将吊杆放平,大型吊车吊杆前端距地面高度不得超出驾驶室,钩头必须固定,必要时前方需有人了望引路,夜间行驶时吊杆前端须设置信号灯。
第二十八条 码头前沿禁止非作业车辆行驶,滚装船专用码头、车辆轮渡码头除待渡车辆和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禁止驶入,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船舶物品专供车辆等除外。
第三十条 未经港口公安机关批准,禁止教练车在港口道路上行驶。
第三十二条 港口作业的流动机械车在横过道路时应减速慢行,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主动避让。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过货场通道或货场时应注意避让港口作业的流动机械车辆。
第三十四条 港口公安机关应根据港口道路的实际情况规定车辆行驶速度。
第五章 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两辆及两辆以上的人力车共载一物。
第三十八条 旅客上下船必须按指定路线行走,不准在港口道路上滞留。
第六章 交通管理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发生在港口道路上的交通事故由港口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责编:gu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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