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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通字[2006] 82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公安部印)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目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四章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案件审核、审批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八章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公安法制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的职能作用,制定本规范。
第三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加强法制业务基础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法制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四条公安部法制部门领导全国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全国公安法制建设。具体职责是:
(二)编制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四)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工作;
(六)组织、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八)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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