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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来源:[db:来源]发布时间:2015-08-21 19:00:48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
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以扣留。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六)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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