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公安部发布)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日期:1958.03.29
失效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群众性射击活动需要,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制订本规程。
第二章射击场设置的安全要求
第三条设计射击场的领导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的各项规定,了解武器的性能和射击场安全措施。 第四条射击场的选择,应利用当地合适的自然地形,尽量不占耕地,并在建筑之前,先绘制设计图与平面布置图(附详细说明),送当地国防体育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要由当地国防体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检验并批准开放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靶挡的高度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2、50公尺射击距离的射击场为6公尺;
第七条靶挡可用土、砂袋、砖、混凝土等材料堆(砌)成。其厚度应保证弹丸不能穿透。
第九条未经国防体育部门审核和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临时设置射击场。
第十一条射击场可设置靶壕,亦可不设。如设,则靶壕的深度不应低于2公尺。
第三章射击场的管理 第十三条所有作为射击运动的射击场均须经当地国防体育部门审核、公安部门登记批准。未经批准的射击场不准进行射击。
第十五条凡几个单位同时在一个射击场射击时,应指定一人统一指挥和维护安全。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体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协同当地公安机关制定单行的细则,并报中国人民国防体育协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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