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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来源:[db:来源]发布时间:2015-08-21 19:00:12

全文
第二条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学校和医疗保健机构,国家在人员、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扶助。
第九条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
第十一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就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第十三条归侨、侨眷有权继承或者接受境外亲友的遗产、遗赠或者赠与。
第十四条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往来和通讯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确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及时审批。
第十七条归侨、侨着有权出境定居。
第十八条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国学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第二十条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归侨、侨眷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国务院的实施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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