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附:云南省对部分条款所做调整
根据云南省生源和实际情况,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省劳动教养局,对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作如下调整,凡调整条款与上文条款不一致的地方,按调整条款执行:
1、原体检标准第一条调整为:男性身高不低于166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58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
2、原体检标准的第十六条调整为: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2.00千帕(60---90毫米汞柱)。
3、原体检标准的第二十一条调整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4、原标准第三十八条调整为:双眼任一眼矫正视力低于1.0(标准对数视力5.0)的,不合格。
注:监狱、劳教系统的所有岗位都是人民警察岗位,都要按以下标准进行体检。省司法厅及各地司法局里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体检的岗位将在招考计划中予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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