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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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璧山县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优化干部结构,按照《璧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开考调补充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经研究,决定面向全国公开考调工作人员到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调职位与人数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业务骨干2名,公诉部门业务骨干1名。
二、考调范围
重庆市和全国其他地方政法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在编在职、具有助理检察员或助理审判员以上资格的公务员。
三、考调条件
(一)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勤政廉洁,热爱司法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履行岗位职责需具有的法律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较突出;遵纪守法,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参加工作以来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按照《检察官法》的规定不适合在人民检察院工作的人员不得报考。
(二)考调岗位条件
1.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业务骨干岗位条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5周岁以下;具有2年以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经历。
2.公诉部门业务骨干岗位条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35周岁以下;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具有2年以上公诉工作或审判工作经历,所办案件无错案。
以上工作经历、任职年限、资格和年龄等条件的截止时间均为2010年10月31日。
四、考调程序
考调工作由中共重庆市璧山县委组织部、重庆市璧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检察院共同组织实施,按照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政审、公示、办理调动手续等程序依次进行。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0年11月5日—11月17日。
2.报名方式:采取电子邮件报名的方式(报名邮箱:bsxjcy@163.com),不接受其它方式报名。
3.联系人:璧山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彭章林 电话:023-41445477 023-41436644(传真)
4.地点: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三楼政治处(重庆市璧山县璧城街道金剑路222号)。
5.报名手续:报考人员须按要求填写《2010年第二次公开考调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报名表》,对照考调岗位条件,依次将能证明有报考资格的报名表、本人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检察官或法官资格文件、单位同意考调证明(可最迟在资格复审前提供,内容包括所在单位是否同意考调、公务员身份、公务员登记编号、工作经历及办案情况、参加工作以来年度考核结果,格式见附件2)及近期免冠登记照二寸电子版(红底登记照、jpg格式、像素200×160)、加分证明材料等扫描电子件,发送至璧山县人民检察院报名邮箱(报名邮箱:bsxjcy@163.com)。
(二)资格初审
符合考调条件者,发给准考证进入笔试。不符合考调条件或自愿放弃的,不再进入笔试及以后考调程序。
报考材料原件请自行留存,在资格复审和政审时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
(三)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笔试内容为法律专业知识、检察业务知识和行政综合知识,分值为100分。
笔试时间:暂定于2010年11月19日(笔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笔试时须带好身份证和准考证备查。
成绩公布:笔试成绩具体见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 //bishan.cqjcy.cn),合格分数线在公布笔试成绩时一并公布。
加分说明:
获得下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之一的,笔试成绩加5分:“十佳公诉人”、“ 十佳侦查员”、“十佳侦查监督检察官”、“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优秀侦查监督检察官”、“十佳法官”、“优秀法官”等称号(含其他同等级别、同种类型的奖励)。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只加分一次。
(四)资格复审
在达到合格分数线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以1:2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人员名单(若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出现并列时,则同时进入;若达到合格分数线人员较少,达不到1:2的比例,则达到合格分数线人员均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应提供单位同意考调证明、符合报名条件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时间和地点以资格复审通知书为准)。
(五)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满分100分。面试成绩现场公布,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能进入体检及以后程序。
面试时间:暂定于2010年11月29日(面试时间和地点以面试通知书为准),面试时请带好身份证和准考证备查。
(六)体检
公布总成绩和参加体检人员:面试第二天公布考试总成绩及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具体见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 //bishan.cqjcy.cn),体检时请带好身份证和准考证备查(体检时间和地点以体检通知书为准)。
考试总成绩计算方式: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加分)×50﹪+面试成绩×50﹪。
根据报考人员的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与考调职位1:1的比例等额确定体检人员。若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以笔试成绩高者优先。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渝人发〔2005〕25号)执行,同时须符合考调职位工作要求的身体条件。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则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七)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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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gu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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