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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省统一考试录用法院工作人员面试确认工作补充通知

来源:[db:来源]发布时间:2015-08-18 13:14:32

一、参加面试确认考生须提供的材料

(一)证明材料

1、学历证明: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证书。其中按照获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的报考条件报名的考生,须提供有关学位证书。以上证书已经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须提供学历或学位认证报告;

2、有效身份证;

3、笔试准考证;

4、属在职人员的,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二)其他证明材料

1、报考初任法官任职人选职位的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2)法律工作经历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其从事法律工作或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时所在的部门和工作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中,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的,须说明担任何种课程教学研究工作;

(3)从事律师工作的,须提供律师执业证;其法律工作经历的时间从取得律师执业证开始起算。

2、报考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职位的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非法律专业学历的人员,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报考中级法院以上职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其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3、报考中级法院司法警察职位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其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证明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两份复印件。

二、学历认证和缴费

需进行学历认证的考生,缴纳学历认证工本费95元(代学历认证机构收取)。第一学历为专科学历的,须对专科毕业证和本科毕业证同时认证,每项认证工本费95元;其中,专科和本科均为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只须认证专升本毕业证书;本科为自考学历的,只须认证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学历认证由中级法院集中办理。

需进行学位认证的(主要是指按照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放宽报考条件的考生),由考生到河南省学位办自行办理;其中获得省外高校学位的,通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进行认证;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学位认证报告须在考察工作之前提交有关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学位办联系方式: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东41号,投资大厦 713房间。电话:0371—69691783。网址:http://xwb.haedu.gov.cn。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处联系方式: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同方科技广场B—1819。电话:010—82379480,82379481。网址:http://www.cdgdc.edu.cn。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联系方式: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电话:010—82361188,网址:http://www.cscse.edu.cn。

三、有关要求

(一)考生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参加面试确认,不得委托他人进行。

(二)不按规定时间参加面试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责编:gu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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