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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社局 枣庄市公安局 枣庄市林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人发[2000]58号),以及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公务员局《关于2011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6号)、中共枣庄市委组织部、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枣人社发[2011]13号),2011年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将继续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公务员)。 一、考录范围和报考条件
(一)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含山东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应届专科毕业生)。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3年3月27日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0年3月27日以后出生)。
(四)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六)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此外,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机关或单位。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详见枣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布的招考简章) 报考各级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的,按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布招考简章的要求,登陆枣庄人事考试信息网(www.zzrsks.com)在网上报名,报名时应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报考信息资料。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后,须于3月28日至30日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书、应届毕业生学历及专业证明到枣庄市公安局(新城区光明大道3097号)进行目测(报名者应在网上报名的当日或第二日的工作时间内参加目测,3月30日报名的应在当日17时前参加目测)。仅在网上报名,未在指定时间内进行目测的,视作放弃,网上审核将不予通过。
对报考公安专业职位的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经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详见枣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布的招考简章。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和体能素质测评。 (一)笔试
笔试时间:全市统一确定为4月23日、24日两天:
4月24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笔试结束后,按照申论占35%、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35%、公安基础知识占3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
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内,依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录用计划和规定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参加面试人员应缴纳面试考务费70元。
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根据考试总成绩,分用人部门或职位,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的人员。其中,计划录用2人及以下的,按1:3的比例确定,计划录用3人及以上的,按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面向社会招考部门和职位,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体能素质测评为达标性测评,主要测查报考者的身体素质是否符合公安工作的需要。测评成绩不计入报考人员总成绩。
体能素质测评按4个项目各占25%的比例,采取百分制方法,合成应考人员体能素质测评成绩。
如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的人员体测均未达标,则该职位录用计划取消。
森林公安机关体能素质测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共同组织实施。
四、考核政审、体检
体能素质测评合格人员进入考核政审、体检范围。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和进入考核政审、体检范围人员名单,面向社会公布。 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按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考核政审、组织体检。如用人部门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如笔试成绩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
体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
五、森林公安招考的有关问题
(一)报考森林公安职位的人员,需进行目测和资格初审,并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其考试时间、方法、程序、内容,按照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有关程序和规定要求进行。 (二)体能测评、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有关规定执行。
六、录用及录用后待遇
经体检和考核政审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市级公安局和森林公安局录用的,报省公安厅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县(市)级公安局和森林公安局录用的,经市公安局审核并报省公安厅复核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工资,评授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各级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1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2011]1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局、省公务员局《关于2011年统一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1]37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枣人社发[2011]13号)有关规定执行。
责编:gu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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