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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行政辅助类聘员6名、行政辅助类政府购买服务人员8名。具体岗位设置如下: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及要求
(一)资格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具备从事法院司法辅助人员的专业技能;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接受报名: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的情形,不接受报名。
二、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报名时间:2021年7月9日8:30至7月15日17:30。
(二)报名方式:采取电子邮件方式报名。
报名者请从本公告附件中下载并完整填写《2021年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公开招聘行政辅助类人员报名表》和《个人基本情况表》(可编辑电子版),连同本人近期免冠小一寸彩色照片电子版(电子文件不大于30kb)、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户主与本人页)、毕业证、学位证、计划生育证明(未婚未育也需要提供)、个人征信报告(以上材料均为扫描版),上述报名材料的电子版和扫描件请以压缩包形式(压缩包命名方式:岗位代码+姓名)发至邮箱htrenli123@163.com,并在邮件主题栏中注明发件人真实姓名,报名截止时间以电子邮件发出日期为准。
(三)报名审核
笔试前通过邮件方式将报名成功与否结果及报名通过考生的准考证发送到各考生邮箱,届时将短信通知各考生,请留意邮件接收,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贴上照片。
报考者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名资格。
三、考试内容及安排
本次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100分制,笔试占50%、面试占50%)。疫情期间我院将按要求做好有关考试场地、人员等防控措施。
(一)笔试
笔试时间待定,具体时间及地点以准考证上的信息为准,笔试采取闭卷形式,内容包括:
1、文化综合基础测试:内容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申论。此项成绩占笔试成绩的60%。
2、职业技能考核:听打。此项成绩占笔试成绩的40%。
笔试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到参加笔试。
(二)资格审核和面试
1、根据笔试考试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如招聘岗位人数与报考人数未达到1:3比例的,则按实际参加笔试人数确定面试人选。面试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2、面试要求。面试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到参加面试,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中途撤离考场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处理。
3、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内容为考生对岗位的知晓度、综合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态等。
4、有关笔试成绩、资格审核和面试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详情请留意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网站(http://qc.gdqyfy.gov.cn)。
(三)成绩计算
笔试和面试均按百分制计算,然后按百分比折算合计总成绩。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总成绩按百分比折算,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总成绩必须达到60分以上,按总成绩由高至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总成绩60分以上的人数不足14名(其中聘员6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8名),则按实际人数录取。
四、体检和考察
按招聘岗位与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体检对象。被确定为体检对象的考生,应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的,按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体检时间和地点另定。体检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考察人选,由我院开展有关考察工作。
五、公示和聘用
考试、体检及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将在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网站(http://qc.gdqyfy.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
六、工资福利待遇
薪酬待遇参照《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聘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以及临聘人员管理办法》(城区人社﹝2018﹞107号)文件执行,享受住房公积金。住房自行解决。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为2个月,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愿意续约的,续签劳动合同。
七、其他事项
(一)考生须诚信报名、诚信考试。凡提供虚假证件报考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已经聘用的,取消聘用。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本次公开招聘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开展的,报考者应当按照有关防控要求,做好报名、考试等工作。报考者应持“粤康码”等健康码绿码并经体温检测正常后参加笔试;国内高、中风险地区及考前14天内有国(境)外旅居史的报考者需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仍在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不得参加笔试。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期间必须全程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三)本公告由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责编:周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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