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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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的方式: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2.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责编:李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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