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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公安基础知识备考: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逮捕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4-21 22:49:29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逮捕

  1.提请批准逮捕的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3.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5日以内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5日以内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4.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责编:李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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