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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公安基础知识备考: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决定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4-21 22:48:32

决定

  (1)告知。告知是指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之前,将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的法律活动。

  (2)听证。听证是指公安机关就法律规定的某些治安案件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依法由非本案人员主持,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结果的申辩、质证的法律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因此,听证程序是普通程序中的一个选择性程序,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也不是独立的处罚程序。

  (3)处理决定。处理决定是指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的处理决定,是指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治安案件调查取证之后,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对案件中的行为人作出不同处理的法律活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以下处理:

  一是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是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作出处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的,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二是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行政处罚法》等的有关规定,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包括:

  第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不予处罚。

  第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不予处罚。

  第三,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四,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第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4)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处罚较轻的治安案件,不需要经过书面的受案,即可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活动。简易程序特点,一是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二是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单,当场即作出处罚。案件情形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罚:

  第一,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二,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三,属于符合当场处罚权限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律规定,当场处罚的权限对个人是警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属于符合当场处罚的案件性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和赌博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责编:李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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