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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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高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现面向社会招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职责
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或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二、招聘条件
(一)特邀调解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
2、应当拥有3名及以上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兼职调解员;
3、具备组织章程及调解工作规则;
4、具备开展调解工作所需要的场地及其他必要的办公条件;
5、建立完善的投诉渠道和惩戒程序;
6、建立调解员岗前、在职培训机制。
(二)特邀调解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删除或撤销的;
5、因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管理的;
6、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调解工作的;
7、存在其他可能严重影响调解公信力的情形的。
有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及法律教育等岗位工作经验的申请人申请进入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的,可以优先予以考虑。
责编:李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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