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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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对象:
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包括公民个人和单位。
适用的主体: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所坚持的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责编:李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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