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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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布性文件特点
(1)公文一经形成即直接公之于众,无保密要求;
(2)受文者不仅包括各种机关团体等社会组织,而且包括个人甚至主要是个人;
(3)所涉及事项性质重要且具有普遍意义或重复发生的特点;
(4)除少部分公文为重要消息只需国内或国内国外各方面广泛知晓外,大部分公文对有关方面的行为具有强制约束力,要求严格遵守施行;
(5)有关规范多为政策且是反复适用的,所涉及的是多数人和普遍性事务而非特定具体的人或事,有效适用期限虽不如规范性公文长,但比一般的领导指导性公文要长远;
(6)公文公布形式多样,可直接张贴、广播,可在报刊上发表。
2.公告
公布性文件的一种,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在我国政府机关,凡重要人物逝世;党和国家重要领导人出访;召开重要会议;颁行重要法律;形成重要决议或决定;出现重要人事变动;出现一些为世界瞩目的重要事件;形成关涉国内外有关方面的重要政策或决策并需要直接向国内外宣布时,都可使用公告。
公告的正文大都比较简短,通常只说明:何时,何地,为了什么或根据什么,已经或将要发生或形成什么即可。只有少数文件涉及细节(如注意事项,详尽的政策规定等)。 公告常以“现予公告”作结,文末成文日期之后应标注“于××(地名)”。
责编:李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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