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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文职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2-23 18:25:24

  表见代理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知识点,是民法代理制度的重要部分,其实现了主体和后果的分离,使得民事主体的能力得以扩展和延伸,对我们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大意义。在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也是一个高频考点,主要的考查方式就是通过案例题的形式,一方面可以考察该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能否构成表见代理,另一方面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可以顺延考察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那么如何破解相关试题?

  表见代理,是指由于本人的过失或基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因而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发生后,如相对人主张代理人的行为有效时,表见代理发生与正常的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这时,被代理人要承受相应法律后果,若行为人因过失造成相对人损害的,相对人有权请求被代理人赔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后,如因此遭受损失,有权向表见代理人请求赔偿。表见代理使被代理人处于如此不利的地位,这凸显出表见代理的巨大作用,因此考试中会经常进行考察,大家应该足够重视。

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成立表见代理,行为人实施的首先是无权代理行为。比如行为人从未授被予过代理权,或者曾经授予过已消灭,又或者虽享有代理权但是超出代理权范围实施行为。

  如果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就不构成表见代理。

2、存在权利外观,即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

  比如行为人乙曾经是甲公司的业务员,现在已经被开除,其因职务行为享有的代理权因此消灭,但乙依然携带有加盖甲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或者依然携带着甲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乙以甲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签订合同,这便是使相对人丙相信行为人乙拥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等权利外观。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3、被代理人对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过错。

  比如乙曾经是甲公司业务员,乙被开除时为何仍携带着甲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甲公司为何没有收回?这样,权利外观的形成可归责于被代理人。相反,伪造公章防不胜防,这些情况下被伪造公章的公司没有过错,不会被认定为表见代理。

4、相对人是善意且无过失。

  相对人被权利外观所迷惑误以为行为人拥有代理权,且相对人已经尽到了交易中应尽的注意义务,对自己的不知情没有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如果相对人明知他人的行为是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5、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责编:李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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