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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质(押)权备考的小伙伴都不陌生,但是往往容易产生混淆,今天带大家来认真的了解一下。
质权来源于《担保法》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从法条得知质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是为了保证债务的顺利履行而产生,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在进行设立质权的时候,需要注意下面的知识点:(1)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权生效的时间是质押物转移占有时,因此当质押合同生效时,质押权不一定生效。(2)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禁止流质契约的目的是防止强迫交易,更好的保护公民的财产权。(3)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4)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债权属于主权利,质权属于从权利,主权利不因从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因此当质物毁损灭失债权依然存在。(5)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要转质要经过出质人同意,否则转质无效。以上是关于质押物对象属于动产时大家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的知识点,关于权利作为质权的知识点我们后续为大家解析。
例题:10月1日甲向乙借款5万元,甲以其祖传玉镯向乙设定质权,并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10月8日甲将玉镯交付于乙。10月5日,甲又向丙借款10万元,以该玉镯设定质权,并向不知情的丙交付了玉镯。12月20日,两因为周转困难,向丁借款10万元,未经甲同意,丙将该玉镯向不知情的丁设定质权,并进行了交付。此后,丁在把玩该玉镯时,不慎将该玉镯打碎。
1.(单选)关于丙对玉镯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取得该玉镯质权
B.同一物上不能设立两个质权,由于乙已经取得玉镯质权,所以丙不能取得质权
C.丙对该玉镯的质权不能对抗乙
D.丙对该玉镯无任何权利
1.答案:A。解析:质权的取得已交付质物为生效要件,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题当中甲先向乙签订质权合同,但未交付玉镯导致质权不成立。甲又向不知情的丙设定质权并且完成了交付,质权生效,因此丙取得该玉镯质权,故A项说法正确。B项当中乙并未取得质权,所以不存在两个质权的问题,说法错误。CD说法错误,丙取得质权并且是善意的可以对抗乙。故本题答案为A。
2.(多选)关于丙将玉镯向丁设定质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丙将玉镯转质于丁的行为未经甲同意,因此丁不能取得玉镯的质权
B.由于丁不知情,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因此丁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玉镯的质权
C.该行为属于免责性转质
D.依据法律规定,未经甲同意,丙的转质行为无效
2.答案:AD。解析: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故AD说法正确,BC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D。
3.(单选)关于玉镯的损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损坏只能由丙来赔偿
B.损坏只能由丁来赔偿
C.对于玉镯的损坏,丙和丁承担连带责任
D.玉镯的损坏属于意外事故,丙和丁无需赔偿
3.答案:A。解析: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丙将玉镯出质给丁时未经甲的同意,因此玉镯损坏由丙负全责,故本题答案为A。
责编:李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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