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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公安文职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2-23 17:32:35

  在公职类考试中,行政法是常考的重点,我们今天就来学习一下行政法里较基础的一个知识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是两个方面需要我们掌握,即法院受理和不予受理的案件分别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法院受理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以上就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主要记忆不予受理的案件,反向列举也可以把题作对。

  例题分析:

  1、对于下列起诉,哪个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A.某公司与县政府签订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后该公司以县政府不依法履行协议向法院起诉

  B.环保局干部孙某对定期考核被定为不称职向法院起诉

  C.张某对市政府发布的规章不服

  D.国务院的最终裁决

  【答案】A。解析:《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A项属于案范围。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故CD不属于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项为官告民,不属于行政诉讼。故本题答案为A。

责编:李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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