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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公安文职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如何认定?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2-23 17:24:59

  交通肇事罪是刑法中的重要罪名,也是各地事业单位中考察频率相对较高的知识点,考试通常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重点考察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但考察的知识点比较细致,综合性强。因此,今天就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如何认定给大家做相应的讲解。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刑法》第133条规定,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罪处罚的加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需要我们注意是,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脱离现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首先,我们在做案例题的时候,首先要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是因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比如,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自首而离开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则不能认定行为人是“因逃逸致人死亡”;其次,“因逃逸致人死亡”要求是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是因为行为人的逃跑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比如,被害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拖到草丛中或者山洞中,在这种情形中,由于被害人完全丧失了救助的可能性,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药家鑫案”中,药家鑫为防止被害人报案直接将被害人杀死后逃跑也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另外,行为人把被害人当场撞死后逃跑属于一般的逃逸情节,也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接下来,我们结合相关典型例题一起破解这个考点吧!

  【典型例题】下列选项中,符合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

  A、甲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局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乙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C、丙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D、丁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答案】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需要我们注意是,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脱离现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甲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局自首不属于因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A项说法错误。“因逃逸致人死亡”要求是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是因为行为人的逃跑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乙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乙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B项说法错误。丙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主观上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其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C项说法正确。丁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典型例题】李某在封闭的小区内醉酒驾驶,因技术不熟,撞死了散步的刘某,李某的行为应当构成:

  A、故意伤害罪

  B、交通肇事罪

  C、危险驾驶罪

  D、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案】D。解析: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题中,李某因驾车技术不熟撞死刘某,不符合“主观故意”这一要件,A项说法错误。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要求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领域内即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例如,工厂厂区、封闭式住宅小区等,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等规定定罪处罚,本题中“封闭的小区”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李某在此处开车肇事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B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有四种行为:“(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李某不存在上述四种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C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为D。

责编:李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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