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江国考招警考试:公共基础每日一练(2019.5.10)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23 20:04:43
1. 甲在开车时打了个喷嚏,不小心使方向盘失去控制,于是车冲向了路边的电线杆,将电线杆撞倒,导致一家酒楼供电中断了3小时。则甲的行为:
A.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B.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C.属于意外事件 D.构成交通肇事罪
2.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上昏迷,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上猛刺致死,张某的行为是:
A.正当防卫,不负责任 B.意外事件,不负责任
C.防卫过当,应负责任 D.故意杀人,应负责任
3. 张某在打工期间偷了李某的一台电视机,因故障送至王某处修理,王某不知该电视机为脏物,将电视机修好,但张某迟迟不支付修理费。该电视机在张某取走前被孙某偷走,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多选题)
A.在王某占有该电视机期间,王某对该电视机享受留置权
B.在王某占有该电视机期间,王某对该电视机不享有留置权
C.王某对孙某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D.王某对孙某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1.【答案】C。解析: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打喷嚏控制不了,属于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情,属于意外事件。故本题答案选C。
2.【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中,张某与王某争斗,当王某头部撞击墙上昏迷时,就达到了正当防卫的效果。如果此时侵害停止了,那么张某是正当防卫,不负责任。但是之后张某在王某没有抵抗能力的情况下,拿起匕首猛刺王某,导致王某死亡,不属于正当防卫,不具备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也不具备主观条件,此时张某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故意,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选D。
3.【答案】A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虽然电视机为赃物,但是王某属于善意第三人,享有对电视机的留置权。并且对孙某的侵权行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故本题答案选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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