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山东省考招警公安专业知识(四十七):溺水的处置措施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20 12:57:23
公安常识 溺水的处置措施
(1)通过现场观察和访问,初步了解溺水原因、溺水人数、溺水者年龄,了解水域深浅、宽度、 河床形态等。
(2)在现场搜寻可以利用的救生器材,例如,船只、救生圈、竹竿、绳子、木质品等。
(3)视情形请求 110 指挥中心指令水警或港航公安,通知 120 急救中心、海事、港监等专业部门 协助处置。
(4)对溺水者尚未沉入水中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组织施救。
(5)对溺水者已经沉入水中的,根据目击者的指认,在溺水者落水的地点,用竹竿等向水下探索, 并迅速报告 110 指挥中心请求专业部门协助。
(6)现场水域宽、深,水流急,水情复杂,河岸陡峭等不可以下水或无法保障施救人员自身安全 的,不宜盲目下水和动员组织人员下水,应积极联系水警、海事等部门寻找船只等组织救援打捞。
(7)溺水人员被救上岸后,可根据情形采取人工呼吸、倒水等急救措施,并通知 120
急救中心。
(8)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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